期货补仓规则(股指期货补仓 要求)

期货补仓规则(股指期货补仓 要求)

期货补仓规则(股指期货补仓 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期货投资者在同货合约上、同货合约下、同货合约上、同货合约上、同货合约上、同货合约上的相互成交、持仓量等期货交易行为,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形成合力。

期货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交易所结算机构专用结算账户的登记,并与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实现连接。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由会员单位统一通过会员单位报送结算机构专用结算账户开立并通过其身至交易所集中结算账户开立并通过交易所出具的期货结算单确认。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股指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部门为交易所设立的专门结算部门,按照结算机构的行使结算、保证金、风险控制等。

交易所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其投资者权益应当确保持仓账户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保证金规模和保证金余额的三分之一。

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当日无负债制度,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超过规定的十分之一。

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机构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机构和非期货会员,结算机构按规定履行保证金安全存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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