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现组织开展我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本年度分三批受理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高企申报组织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同时,细化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材料质量把关、审核推荐等工作,做到应报尽报。
2.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推荐至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3.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凡是对济宁市辖区申报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第十二项(见省厅通知附件3)要求向所服务县区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各提交一份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PDF版)。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4.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企业认定材料,并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U盘(一式两份,pdf格式加盖公章版)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D区717房间),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电子版发送至:jnkjjgxk@ji.shandong.cn,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注意事项
1.2020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2.为避免扎堆提报,有序开展高企申报服务工作,提高高企认定通过率,在5月23日—9月20日之间,各县(市、区)、功能区可及时将审核过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初审版)报送至市科技局,我们随时受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指导。
3.济宁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代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同时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理。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附件2 各县(市、区)、功能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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