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厂房拆除回收(厂房拆除回收公司)
在明律师在咨询和办案中三不五时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某面积几千甚至上万平方米的企业厂房、车间遭违法强制拆除,建筑本身、机器设备、厂房内原材料及半成品、员工生活补助等损失瞬间一箩筐。被征收人主张的损失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而征收方却只认可几百万至多千万的补偿,双方的主张相差上千万的并不鲜见。那么,被征收人作为违法强拆的受害者能依靠法律拿到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赔偿吗?其提升赔偿数额的诉求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其中又有哪些关键问题不容忽视呢?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这类动辄差距上千万的国家赔偿纠纷堪称征地拆迁领域的高精尖业务,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大复杂案件”。故此,它对被征收人、律师的要求都是最高的。想要获取满意的国家赔偿,绝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国家赔偿纠纷的重点在于证据,没证据支持,你的赔偿诉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即便违法拆除属实被征收人也只能吃哑巴亏。
具体而言,在明律师根据实践中的情况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两点:
一、对建筑本身的赔偿与否关键看合法性证据。
对于上千平米起步的厂房、车间而言,建筑本身的赔偿是一大块,绝不能轻易丢弃。而能否获赔的关键就在于涉案建筑有无明确的合法性证据。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是最无可争议的合法性凭证。在部分面积确实无证的情况下,房屋建造年代较早的证据、政府招商引资的事实、房屋未实质性影响城乡规划的事实等都可作为其具有一定合法性的凭证。
无论如何,“违建不补”是建筑本身赔偿与否这一问题中最重要的原则。若征收方给涉案厂房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复议、诉讼将其撤销。
若征收方避开违建处罚决定而仅对无证部分书面认定不予补偿,被征收人也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就对被征收人不利,及时通过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程序争取修改也是很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许多裁判中都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涉案被拆除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赔偿,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活物品等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2019)最高法行赔申87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这一裁判观点可不是仅仅适用于某起个案的,而是对企业厂房所涉国家赔偿问题普遍适用的重要准则。大家可一定要看清楚,记牢了。
二、机器设备搬迁、安装或者赔偿,厂房内其他物品的损失必须有证据证实。
这部分强拆损失的关键在于双方的举证。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场上,实际上主要看我们自己能不能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来。
大家需要谨记,不能把“有证据证实”的希望寄托在违法强制拆除的一方身上,主张自己的权益只能靠自己。
故此,厂房内到底有哪些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还有哪些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这些财物的价值如何,这些都需要被征收人尽力去举证证明。
请注意,对于这些事情,被征收人或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却无疑具有为获取更满意赔偿所必备的举证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对被征收人一方有利的,但这仅指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未必关乎最终的赔偿结果。
毕竟,《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7条的进一步规定有很大的“弹性”解读空间:
1.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强调的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并不是说只要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了,就叫“因被告的原因”。
如果被征收人一方在强拆发生后未及时返回清理现场,将尚可搬离并妥善保管的财物搬走,任由其敞开了被风吹日晒雨淋,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害是要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的,强拆主体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曾十分直白地指出,如果被征收人想尽力减少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拆完了人一撤你就得赶紧去废墟瓦砾里“捡”,这没有什么可说的。
再比如强制拆除时相关人员已经将厂房内的部分财物移至户外,或者放置到指定的存放地点,被征收人却未及时接收,那么由此导致的财物损失也可能被判定要由被征收人担责。
也就是说,“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不能是因被征收人怠于行使注意义务导致的。否则,这个举证责任就仍然归被征收人一方。
2.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单方面拒绝评估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是部分被征收人不愿意承担几万元至十数万元不等的评估费用。
显然,被征收人需要厘清“哪头小哪头大”的问题,为了争取期待中的上千万元赔偿,该花的钱还是要花的。
在评估环节中还会涉及很多具体的技术性难题,比如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不满,能否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再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对已经遭拆除的“废墟”怎样进行评估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推进。
但有一个前提不容忽视,那就是被征收人对于厂房内曾有过哪些财物,要能提供出基础性证据来。光是一份自行开列的清单是不行的,内容相对完整的照片、视频、购买发票等很有必要。
3.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到了这一步,其结果对被征收人一方而言多数情况下是不利的。比如按前面说的,被征收人嫌评估费用太贵,一咬牙一狠心放弃了,那么估不出来的部分就得靠法院去依法酌定。
“酌定”出的赔偿数额通常都比较保守,动辄上千万甚至过亿的赔偿主张是很难通过酌定来获得支持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厂房拆迁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也是这其中的一大块,被征收人若要获取则需要自行充分举证证明这部分损失的存在,这部分损失是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一说的,我们将在以后再找机会详尽论述。总体而言,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国家赔偿主张若要获得支持,是需要被征收人颇费一番周折的,很难通过一次起诉一蹴而就。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形成良好的配合,对取得足够理想的赔偿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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