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咨询资质办理(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及标准)

电力咨询资质办理(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及标准)

 电力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呢,电力工程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长用的一个类型的的资质,这两年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降低了资质办理的门槛,很多建筑企业需要办理资质但是不知道需要那些流程和资料,下面为您介绍:办理电力资质之前首先申请人需要有一家建筑公司,办理资质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是载体,若是想申请人没有建筑公司,那么就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注册一家新的公司即可。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还要注意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公司的资本数额。这里要注意的是很多类型的建筑企业资质对公司注册资金是有要求的。当办理人拥有建筑公司后,就需要根据电力资质的办理标准往公司里面配置人员。当需要同时办理多项资质时,人员的数量满足需求就行,比如同时办理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和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由于他们人员能共同使用所以人员不用重复累加!在人员配置完成后还需要根据办理资质的时间来给人员购买社保。

电力咨询资质办理(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及标准)


电力公司资质办理的条件如下: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电力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18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机组累计 6 台;

  (3)22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 600 公里;

  (4)22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 8 座;

  (5)22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 100 公里。

电力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10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机组累计 4 台;

  (3)11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 700 公里;

  (4)11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 7 座;

  (5)11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 200 公里。

电力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电力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电力咨询资质办理(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及标准)


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

1、成立注册建筑公司

  申请资质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建筑资质。

2、招办理资质所需的各类人才

  建筑资质申办一定要保证公司人员数量及资格证符合要求。人员要求一般为:建造师5人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6人、技术工人30人。在确定公司所配备人员符合标准后,需为这些员工缴纳至少1个月的保险。

3、制作劳务资质申报材料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把公司资料及人员资料组装成卷;

4、正式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经过审查,出公示意见,通告;

5、公示

  意见同意,通告完成领取资质,不批准需要重新上报或者申诉,反复这个流程;

6、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资质申办是通过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获得的,前期也包括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公司注册、人才招用、资质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等。这些东西虽然看起来都很简单,但是只有办理的人才会明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同地方需要的材料也不一样。如果不知道基本流程,可能要花很多时间。

办理电力资质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8、项目经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能代表该工程项目业绩的施工合同,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证明;

  9、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

  10、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11、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单、设备台账等;

  12、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13、企业统计报表;

  14、加工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

  1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电力资质代理公司代办资质的公司哪家好时,可以遵循以下8点:

1.周期时间更短

  公司自身资质办理,缺点取决于不了解步骤、原材料、指标值,会在无形中耽误時间,危害工作效能。尤其是新开设的企业,假如对资质代办不了解,也不明白有效整体规划時间,这类状况下,有的企业将会一年出来都没法获得资质证书,而资质办理快至三个月就能取得成功。

2.办理更专业

  成都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哪家好代办公司组织长期性从业资质办理,配置有专业团队,時刻关心建筑业新政策出台、新闻资讯,常常和政府机构相处,做为专业服务组织,办资质证书毫无疑问比公司自身申请办理更技术专业。

3.通过率更高

  公司自身资质办理,对资质代办有关难题不了解,不仅会减少工作效率,并且通过率不高。而代办公司组织具有一系列优点,包含团体、方式、现行政策等,对资质代办更为了解,能够防止错误,提升资质申报通过率。

4、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成都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哪家好资质代办的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营业场所以及专业的服务团队,如顾问团队、资料团队等。毕竟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才能信任,以防信息泄露、不遵守合约等情况出现。

5、服务团队是否专业

  专业的服务团队,才能熟悉资质办理各项环节与流程,才能快速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提交至审核部门,争取早日取得资质证书。

6、人脉资源是否广泛

  专业靠谱的资质代办的公司由于服务经验多了,处理处理的资质难题也多了,不仅熟悉处理的流程和方法,还因为经常和建设主管部门打交道,积累了许多人脉资源。事实上,人脉资质在办理资质上也至关重要,能有效避免不少麻烦。

7、是否签订服务合同

  正规的资质代办的公司一定会要求签订服务合同,更好保障双方权益。同时,其具有一套标准的流程规范,如从顾问对接、方案出具、办理流程以及售后客服等都有着标准的流程。

8、口碑信誉是否良好

  代办公司的口碑信誉可以从在线服务质量、客户回馈情况等去考察。一个有口碑有信誉的企业不必担心乱收费等情况,合作期间能更愉快。

电力咨询资质办理(电力资质代理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及标准)


问:建筑资质可以转让吗?

答:是不可以的。

  对于建筑资质转让很多情况下都是变更资质公司的法人股东,也就是转让一家公司,并且这家公司是带有目前项目所需要的施工资质的,这种方式是可以的,下面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扩展阅读: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

  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加强“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第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闭环,并对整改闭环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规模以下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巡检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10千伏以上、规模以下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巡检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四)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巡检安排。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及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的全部问题的整改闭环后,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二)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年度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及巡检频次。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巡检、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根据年度抽查巡检情况,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采取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质量监督机构专职人员或举办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电力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

  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电力质监机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委托行政机关为国家能源局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的,由调度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工程参建各方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在每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专家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质量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军事电力建设工程,核电站核岛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工程等不适用本暂行规定。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程,按其行业规定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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