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经纪商和期货居间人的区别 介绍经纪商与期货居间人的四个不同点

介绍经纪商与期货居间人同样是处在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同样是连接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为什么同为客户与期货公司纽带的叫法不同呢?为什么要分开为“介绍经纪商”和“期货居间人”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又如何对他们进行区分呢?

一、从概念上来区分

【1】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业务(Introduced Broker)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业务,由此可知,介绍经纪商指的期货公司开发客户的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为期货公司带来客户的业务,客户也能够通过证券公司参与期货交易。

【2】期货居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内涵——期货居间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二、从业务收入来源上来区分

【1】介绍经纪商

个人或机构作为介绍经纪商的业务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参加期货交易,由期货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给介绍经纪商。

【2】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提供的业务是双向的,可以给客户,也可以给期货公司,根据提供服务的对象来收费。即向客户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即可向客户收取报酬,向期货公司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则向期货公司收取报酬。

介绍经纪商和期货居间人的区别 介绍经纪商与期货居间人的四个不同点

三、从性质上划分

【1】介绍经纪商

从事介绍经纪业务的个人或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2】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独立于客户和公司之外,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四、从责任的划分上来区分

【1】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是由总部授权的,总部承担连带责任。

【2】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

从上来看,可以将介绍经纪商比作全职,则期货居间人相当于兼职。期货居间人不享受公司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仅领取业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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