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继…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B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B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父或双重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抚养,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赡养义务,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调整。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本条第二款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析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2.析产继承纠纷。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亲生子女之间,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亲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的夫妻与其共同的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这样的家庭中,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十分复杂。一个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会超出在这个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与普通家庭相比,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实务难点】

1.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B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我们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下文专述)。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下面,就这两个标准,分别予以说B。

第一,如何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权。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则有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B确规定。

第二,抚养事实至少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形成抚养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B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B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2.为什么成年继子女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范围呢?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备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显然是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为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时存在相互之间的扶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业上予以关照或资助。这就是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因这种关照或资助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就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因为继子女并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而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又不是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之所以有人主张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的,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理由是,如果不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将来继父母死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便没有法定继承权,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我们认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将来继母或继父死亡时,成年继子女虽然对继母或继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仍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继母或继父的遗产。所以,并不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赡养扶助,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生活在一起,在赡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时,客观上也同时对继母或继父给予了赡养扶助。二是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基于生父或生母的嘱托而赡养扶助继母或继父,或者是基于与继母或继父之间的情感等其他原因,对继母或继父进行赡养扶助。不管哪种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助都不是法定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本来对继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如果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赡养扶助后,就视他们之间建立了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进而使他们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成为法定义务,这恐怕不是成年继子女所希望的,也不利于鼓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自愿进行赡养扶助。所以,从成年继子女的普遍愿望看,成年继子女即便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给予了赡养扶助,也不宜视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不能人为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因离婚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B。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没有B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况且,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种情况:(1)从继子女角度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另外,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

4.为什么要避免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生父或生母有两次或多次再婚经历的,如果先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继父母均保持与该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就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我们先看这样一个实例:赵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198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不满1岁的女儿赵某由吴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赵某抚养费。1990年,吴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女儿赵某与其共同生活。2000年,吴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由吴某某自行抚养。2002年,吴某某又与魏某某再婚,女儿赵某仍与其共同生活。赵某的生父一直按月给付赵某生活费,至2006年赵某成年。现赵某仍与生母吴某某、继父魏某某生活在一起。

实例中,赵某在成年以前,继父魏某某对其抚养4年,双方建立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赵某的第一任继父孙某某对其抚养10年,双方也曾建立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我们假定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孙某某与赵某已经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仍然存在。这样,就出现了双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假定赵某有双重继父女关系的情况下,赵某所需抚养费的负担和将来赵某所要负担的赡养义务。赵某的抚养费在生父母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生父赵某某应负担1/2,生母吴某某负担另外1/2;吴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继父孙某某与生母吴某某共同负担1/2;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孙某某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4,吴某某负担另外1/4;吴某某与魏某某结婚后,吴某某与魏某某共同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4,实际上每人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8。客观地讲,由于父母的再婚,分担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减轻了生父或生母的责任。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之后又再婚,前一个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又不自然消除的话,则进一步减轻了生父或生母的责任,同时“新继母”或“新继父”的责任也会随之减少。虽然多一个抚养义务人,子女的抚养费就多了一份保障,但子女并不因为抚养义务人的增多而获得多份抚养费。可是,每增加一个抚养义务人,就意味着子女将来多一个需要赡养的人。按照我们的假定,赵某将来就要对生父赵某某、生母吴某某、第一任继父孙某某、第二任继父魏某某4人负有赡养义务。

我国现行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立法,普遍认为存在的不足是减轻了父母的责任,加重了子女的义务。如果再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将来生父母、继父母均需要赡养时,子女将不堪重负,而且B显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所以,要避免出现双重甚至是多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且继父母不再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或者是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母间经法定程序变更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其实,这里的“随之解除”与我们讲的“自行消除”是同一含义。

现实生活中,在特定情况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因为这种情况下,即便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又再婚,子女不会与“新继母”或“新继父”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不会形成双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只要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便自行消除。此时继父或继母没有给付继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继父或继母自愿给付子女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但不能因此而维持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5.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时,继父母能否要求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

继父母基于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时,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或其生父母返还曾经支出的抚养费。比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六于某某诉于某解除继父子关系一案,该案中法院便是基于这一考虑,判决驳回了于某某要求于某返还17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从另一个角度讲,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亦无权要求继父母返还实际支出的赡养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是否有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有观点认为,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我们认为,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双方之间便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讲,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父母无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收养法》第30条规定,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于是有人主张,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继父母可以比照《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要求继子女给付生活费。但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相比,抚养人是不同的。养子女完全由养父母抚养,而继子女主要是由生父和生母共同负担抚养费用,继父母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与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共同负担了子女一半的抚养费用。至于完全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给付生活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在法律没有B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收养法》第30条是不可取的。

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案件时,应把继父母在不依靠继子女的情况下能否解决晚年生活费作为是否准予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一个因素去考虑。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继父母无法解决晚年生活费用的问题。

需要指出,继父母无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仅指已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情况。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该批复所涉案例是:王**于1951年12月与李**之父李B心结婚时,李B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1983年4月王**与李B心离婚。1983年8月王**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针对王**是否有权要求李**姐弟等人给付赡养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王**与李**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与生父李B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与李**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老不仅仅是家庭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力的逐步增强,国家的社会保障范围会越来越大,保障强度会越来越好。从这个角度看,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解除后,不宜再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条 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条 第四款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条 第五款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节录)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芳受陈*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芳生母与陈*飞协议离婚后,陈*芳受陈*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节录)

王**与李**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与生父李B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与李**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http://www.kuojiu.com/)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933150@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小仓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90799159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aisu.com/152722.html

(0)
小仓的头像小仓

相关推荐

  • 绿幽灵貔貅佩戴禁忌?绿幽灵佩戴多久有灵性?【띲띪띺띧】

    我们都知道绿色既是生命的象征,同时也是财运的象征,当然了天然的绿幽灵的绿色也与财运息息相关,天然的绿幽灵所散发出来的绿色光芒不仅是生命的色彩,同时也是招财的神奇,天然的绿幽灵招正财,所谓的正财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获得的财富,而不是意外之财!那么绿幽灵貔貅佩戴禁忌?绿幽灵佩戴多久有灵性?用招财…

    网络快讯 2023年11月8日
    0
  • 按行排序的方法 Excell如何按指定的行排序?

    Excell如何按指定的行排序?1、是需要再打开excel表格,在表格中录入数据几组数据,需要将这些数据按行排序。2、全选单元格后再点工具栏中的“排序”,并选择其中的“下拉菜单排序”。3、后再在先打开的排序对话框中点击“选项”图标。4、后再页面中会弹出排序选项对话框,将“方向”更…

    网络快讯 2023年11月21日
    0
  • 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区,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哪个区

      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区,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哪个区是江苏省没有萍乡这个城市,萍乡现在是江西省的下辖市(地级)的。  关于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区,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哪个区以及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区,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管,江苏省萍乡属于哪个市哪个区,萍乡市属于哪一个省,萍乡是哪个省的地方等问…

    网络快讯 2023年11月26日
    0
  • 紫的發黑的紫水晶好嗎?烏拉圭紫水晶裡面有棉絮嗎?

    深紫近黑的紫水晶之魅:烏拉圭紫水晶內的綿絮奧秘 紫水晶,這一充滿神秘色彩的寶石,自古以來便以其獨特的紫色調吸引了無數人的目光。而在紫水晶的世界中,有一種深紫近黑的品種,更是令人為之…

    网络快讯 2024年3月9日
    0
  • 金au750项链是什么金

    金au750项链是18k金,即含金量为18/24,是指由75%的含金量和25%的其它金属组合而成。真au750项链在购买时表面会刻有印记如18k等,上手具有重量感,仿制au750上…

    2023年10月7日
    0
  • 谜语大全及答案,你猜对多少?

    谜语带答案大全,你猜对多少?导语:积累一些常见谜语,可以充实知识,帮助自己的学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谜语带答案大全,你猜对多少?常见谜语及答案【一】1、人的祖先是谁?——谜底:是花生,因为花生仁(人)2、立着的木桩子(打一字)——谜底:亲3、长长脖子同树高,身披白纹褐斑点…

    网络快讯 2023年11月12日
    0
  •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哪个划算(建议这样选)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哪个划算(建议这样选) 很多人都知道,在申请银行房贷的时候,会有两种还款方式提供给借款人选择,一种是等额本息,另一种是等额本金,不同的还款方式均适合不同人群。那么,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哪个划算?进来分析下。…

    2023年12月1日
    0
  • 怎么做泡泡水 吹泡泡是孩子最爱,不同泡泡自制方法效果大比拼!

    首先看看正规厂家生产的含有3C标志的泡泡玩具和低价三无泡泡溶液的区别。用PH试纸检测两个样品的酸碱度。检测表明,三无泡泡水,PH值达到了10,呈强碱性。而合格泡泡水,PH值为7,是中性。所以买泡泡水的时候,有3C认证的最好,至少也得是生产厂家、产品信息齐全的,三无…

    网络快讯 2023年11月14日
    0
  • 戴森吸尘器售后维修点(戴森发布首款干湿全能洗地吸尘器)

    戴森吸尘器售后维修点(戴森发布首款干湿全能洗地吸尘器)2022《全球灰尘研究报告》显示,98%的受访中国家庭铺设硬质地板,一半的受访中国家庭把湿拖作为日常清洁的一部分。一直以来,戴森在清洁领域都非常崇尚“干湿分离”的清洁理念,然而伴随着戴森2023年地板清洁品类产品的更新,戴森…

    2023年12月5日
    0
  • 橘子丰收是什么季节(秋天成熟的水果有哪些)

    橘子丰收是什么季节(秋天成熟的水果有哪些)秋天是我国的丰收季节,在秋天成熟的水果有山楂、西瓜、猕猴桃、柿子、橘子、香蕉、提子、石榴、苹果、梨、柚子、冬枣、葡萄等多种水果。02苹果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的水果,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具有降血…

    网络快讯 2023年12月5日
    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