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根据公司岗位设置要求或人事变动需要确需招聘人员的,由相应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依据员工招聘流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2条 人事部门对应聘者个人形象、言谈举止、智力、逻辑思维、经验等进行初选合格后,安排应聘者同人事部门负责人面谈,通过后经相应岗位部门负责人面谈、考试通过后由人事部将应聘者简历、面谈评价表、试卷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经审批和对应聘者面谈后确定是否录用,录用由人事部通知应聘者。
第3条 新员工报到由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由本人填写《入职申请表》,交近期一寸免冠近照两张,交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国家学历认证证明、职称证明(如果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社保卡、正规医院体检单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声明书》,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有关物品。
第4条 拟聘用员工应如实填报自身材料,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核实,如经查实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5条 新员工如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公司可以随时停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不满五个工作日者,不发给工资。
第6条 试用期间,新员工工资由人事部根据该岗位正式员工工资的80%发放,在此期间不享有各种有薪假期,不享有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不享有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奖金分配。
第7条 试用期限和工资由公司与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公司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适当缩短试用期。
第8条 试用期间员工应尽快融入公司的工作氛围中去,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期间,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地,如果员工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公司可以随时终止试,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9条 聘用条件
9.1 聘用条件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确定或由双方另行单独确定。
9.2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
(1)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5天者(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的除外);
(2)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
(3)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4)通缉在案者;
(5)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未满16周岁者;
(7)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8)患有精神病者;
(9)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第10条 试用期考核
10.1 试用期满前,公司将对员工是否胜任应聘岗位和符合聘用条件进行考核。
10.2 考核的程序如下:
10.2.1 考核结果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事部记录在试用期评估报告中,公司人事部核实的考核结果为最终有效的考核结果,并作为员工是否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
10.2.2 员工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部门负责人通知到人事部办理转正手续。员工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公司人事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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