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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比如交通事故。在意外事故中,多年来车祸一直占据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据估计,当今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约为25万~30万人,受伤者约3000万人,永久性伤残者约300万人。我国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2763人,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66人,在2006年到2016年十年间,一共有115255人死于交通事故。而这些交通事故有不少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那么,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都属于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对工伤的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约束自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划分来进行认定,一般只要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都没有什么问题。
案例:原告苇某是内蒙古库伦旗第四中学的教师。2014年8月24日下午5:30,下班途中,苇某所骑摩托车爆胎,摔倒受伤。经库伦旗卫生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胫骨、腓骨骨折。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驾驶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苇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工伤情形,驳回原告苇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苇某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内05行终27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编号15009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就这起案例而言,首先苇某本人在上下班必经的途中,其次是下班后回家,在合理时间内,最后骑摩托车回家车爆胎导致摔伤,属于意外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职工在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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