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存在多种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理论。
(一)完全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该学说《刑法》二十五条中的“二人”中的“人”必须是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共同故意”则指的是犯同一罪的故意。否则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一学说其实是完全遵守形式意义上的刑法条文,被传统四要件的理论坚持者推崇。它严格遵循了刑法条文的规定,但却无法解决很多情形下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例一:14周岁的甲与20周岁的乙一起盗窃,甲盗窃了5千,乙没有偷到钱。
根据这个理论,由于“二人”以上的“人”不符合条件(甲15岁不对盗窃罪负责),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结论是甲无罪,乙盗窃罪未遂。结论显然不合理。
例二:甲怀着杀人的故意,乙怀着伤害的故意,两人@去对丙犯罪,结果致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导致的。
根据这个理论,甲的故意是伤害,乙的故意是杀人,两人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就不能归属于甲或乙,结论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结论不合理。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该说意识到了完全犯罪共同说存在的不足。因此该说提出,不需要共同行为人具有同一罪名的故意,而只需要有罪名重合部分的故意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内有重合,盗窃罪和抢劫罪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有重合。根据该说,上述例二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后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甲和乙,再根据各自的故意认定甲、乙的罪名,结论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是目前司考题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要学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需要有违法层面的共同行为再加上意思联络,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该说,甲乙在违法层面构成共犯(无关乎责任侧面,但要有意思联络),这样的话就把 违法事实归属于甲、乙共同承担,甲、乙盗窃了5千。解决了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后,再对应到责任层面,甲无罪,乙构成盗窃罪既遂。该说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地故意去犯罪。大多数情况下,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一致。
根据该理论,例一判断思路如下:
第一步:甲、乙有无共同行为→有,存在共同的盗窃行为。
第二步:甲、乙有无犯意联络→有,都认识到了双方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第三步:在违法层面得出结论→甲、乙构成违法层面的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违法事实(盗窃了5千)由甲、乙承担。
第四步:最后再从责任层面判断甲、乙罪责→甲14岁,不构成犯罪;乙20岁,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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