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文对上述5种情形做简要分析: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部分遗产,就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此,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在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的那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
遗嘱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丧失继承权后也未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权未能恢复,本来根据遗嘱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其丧失继承权而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丧失了受遗赠权,本应由其接受的遗产也需要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处理。本项明确规定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有关部分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此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获得遗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能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特定亲属将因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因为受遗赠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就是否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获得遗赠的遗产。此时,遗嘱人所遗赠的此部分遗产,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不论遗嘱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都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立了遗嘱,遗嘱可能会处分全部遗产,此时就应按遗嘱执行。如果遗嘱未处分部分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条所规定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法定继承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可参考本“律山知石”微信公众号文章(“《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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